机动车报废手续流程
一、车辆报废怎么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报废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三、车辆报废注销流程
1、车主到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车辆,拆解企业查验员验车后,开具注销证明,经过核验后拆解,并为车主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车主的车辆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以及因质量问题退款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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