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上海地铁降水
发布时间:2025-08-02 14:56:25
① 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与原因分析
上海市存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有遍布全市的地面沉降、土壤与浅层地下水污染、粘土与石材矿山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海岸带局域海水入侵等。其中,地面沉降灾害发生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危害最严重。
上海市沉降沉降最早可追溯至1921年,至2007年地面平均沉降1.975m,最大沉降量3.035m,最大沉降速率超过110mm/a(1957~1961年)。不同时期地面沉降的发展过程也不均衡,表7-1列出了1921~2001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不同时期的平均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速率。根据1995年测绘成果,上海地面高程(吴淞高程系统)小于4.0m的沉降洼地,总面积已达1069Km2;而地面高程小于3.5m的洼地,面积约161Km2,几乎全部在中心城区;高程在3.0~2.5m之间的面积约26Km2。目前上海中心城区地面的自然标高一般只有2.5~4.5m,而原自然地面高程约在4.5~5.0m之间[7]。
上海地面沉降的形成与发展,给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地面沉降造成的地面高程损失,使城市面临更大的防汛压力,沿江河的防汛设施不得不屡次加高、加固,其经济投入巨大。地面沉降改变了上海自然的泄洪条件,加大了遭受洪涝灾害的频率。据统计,1981~1994年的13年中,全市暴雨发生292次,其中22次发生在中心城区,均导致了地面积水灾害,平均每年1.7次。地面沉降还对已建成的地铁、桥梁、输配气工程等重大工程的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增加了运营维护费用。据张维然等估算,1921~2000年上海市地面沉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943.1亿元,平均年损失36.8亿元[8]。
表7-1 上海市中心城区地面沉降发展过程表
资料来源:据张阿根[7]。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上海市地面沉降进行系统研究。1962年,《上海地面沉降问题研究报告》提出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初步结论。80年代,开展了人防工程开挖、高层建筑动静荷载、潮汐作用等对土层变形的影响研究。1990年开始发现大规模城市建设活动使水准点沉降量显著地大于分层标变形量,基坑开挖、井点降水、建筑物荷载的增加都使浅部软土层呈持续的压缩流变状态,加剧了地面沉降的扩展。陈正松等以上海中心城区为实验区,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导致地面沉降的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发现:引发上海市地面沉降的因素中,地下水开采占64.1%,地面工程负荷占16.7%,市政工程占4.2%,降雨蒸发量占5.6%,海平面上升占1.6%,土体自然固结占1.3%,新构造运动占1.5%[9]。因此,地下水开采与地面工程负荷是导致上海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
图7-2 上海市地下水开采量变化柱状图
物质流理论认为,由地质环境输入到社会经济的物质流数量是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与上述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就上海市而言,从地质环境到社会经济的直接物质输入主要包括地下水和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以各种建筑物的形式转化为上海的物质财富。由图7-2可以知道,1921年上海市地下水开采量仅为0.003亿m3,1949年增加到0.88亿m3,1957~1961年,最大的年度地下水开采量超过2亿m3,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增加地面沉降速率不断加大;1965年以后进行压缩开采,到70年代末地下水开采量相对稳定在0.58亿~1.16亿m3,之后又有所增加,到90年代增至1.38亿m3,地面沉降速率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减少而降低,之后又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增加而再度加大;90年代末至今在政府限制开采的控制下,地下水开采量逐年下降,到2006年降至0.6亿m3,地面沉降速率得到控制。可采用8层以上建筑物增长情况表示建筑材料进入上海市数量的变化。从表7-2可知,1990年上海市8层以上建筑物仅为748幢,建筑面积为914万m2,到2006年迅速增长到11989幢,建筑面积达14821万m2,年均增长50%左右。陈正松等的研究表明,地面沉降速率与建设规模总体相一致[9]。张阿根由此得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质环境所具有的资源属性在被充分利用与挖掘之后,地质环境的灾害属性便逐渐显现出来[7]。
表7-2 上海市8层以上建筑物数量增长情况
② 求去长兴江南造船厂的路线~~(本人宝山大场这)
楼上什么回答啊……上课呢……
自驾车:大场,上外环,过外环隧道,到浦东五洲大道这里转崇专明隧道属,出来后就是长兴了,看着路牌一直开就到了。
乘船:到吴淞码头,买到长兴的船票,下船自己想办法。
公交:应该有到长兴的,俺不知道……
飞机:木有的吧……
高铁:……
③ 上海好在哪
要什么有什么
上海好在能让你清醒的看到欲望的模样
近在眼前
还是喜欢上海,不需专要太多的理属由。
不需要太多的关系,只要你去努力,总会有机会。
如果你有能力,上海肯定可以给你更好的机会,尽管很辛苦,但生活更精彩。
④ 上海迪士尼可以自带食物吗
自2017年11月15日起,《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做了如下调整:
1.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
2.在园内,不得从事销售、交换物品或服务,或出于销售或交换目的展示任何物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导览服务。
上海迪士尼可以带部分食物如下:
除了桶装方便面,所有密封包装的食品和饮料都能带进去,即没有开封的食物。
未切开的水果,整个水果可以带。
外卖包装的食品、金属线缠绕的那种面包不能带。
如果有小孩要喝奶粉,奶粉放在罐子里带进去就行。
带个杯子可以在园区接水喝(一定不能是玻璃杯),直饮水是冷的,在巴波萨餐厅和漫月轩餐厅可以接到热水。
迪士尼地铁站商户内买的食物饮品等,商家会帮忙包装好,可以带进去。
(4)上海地铁降水扩展阅读:
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未经我们允许,销售、交换物品或服务,或出于销售或交换目的展示任何物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导览服务。
分发、展示任何形式的印刷品或录制品,或使用任何旗帜、横幅或标牌。
进行集会、主题活动、演出或演讲。
使用相机/手机/手提摄影机之伸缩杆(例如自拍杆)。
进行摄影、摄像或录音,个人使用及非商业目的除外。
在未经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任何采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摄像、录音、采访游客或演职人员。
冒充或扮演任何迪士尼角色,对其他游客或乐园运营造成影响。
给园区内的动物喂食,包括鸟类。
放风筝,操控遥控设备,如无人机和遥控玩具。
任何危险行为或可能妨碍乐园及任何配套设施运营的行为。
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上海迪士尼-乐园须知
⑤ 南昌市地铁建设的简介
昌地铁办负责人冯解平先生 冯解平:尊敬的汪主席,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现在我把南昌市地铁建设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第一,目前全国各城市地铁交通建设情况。我们这里所谓的地铁其实用比较专业的词汇说就是轨道交通。地铁是大众化、大用量,独立专用轨道的城市客运系统,同时又是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它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城市建设规划发展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据我们统计,2007年底全国第一批已有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大连、武汉、南京、杭州、沈阳、成都、西安等15个城市获得国家批准建设轨道交通,共建成23条线并投入运营,线路的总长度达到600公里,2007年全年的旅客运输已经超过20亿人次。15个城市近期规划建设61条线路,超过1700公里,静态总投资超过6000亿元,目前已开工建设线路达到1000公里以上。
目前,准备申报第二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的城市有郑州、长沙、无锡、佛山、南昌、合肥、东莞、福州、青岛等城市。
第二,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筹建情况
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筹划起步于本世纪初。2007年,为大力推进该项工作,成立了南昌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做了大量细致扎实的基础性工作:先后到上海、长沙、武汉、合肥等城市考察、学习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建设运营等相关经验;聘请中国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咨询顾问。7月中旬,经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南昌市已被列为第二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申报城市。也就是我们南昌已经拿到了申报建设地铁的门票。
第三,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近期方案
根据南昌市城市“西进、东拓、南延、北控”总体发展规划,南昌市2020年轨道交通规划3条“人”字形构架线路,轨道线路总长约70公里。
一号线走向为:蛟桥、丰和北大道、丰和二路、世贸路、中山西路、八一广场、北京路、瑶湖大道;
二号线走向为:高速客运西站、站前北大道、红谷南大道、丰和大道、凤凰一路、阳明路、八一大道、洛阳路、南昌火车站、顺外路、上海路;
三号线走向为:青山路、八一大道、叠山路、象山路、象山南路、绳金塔街、十字街,京山北路、迎宾大道、至莲塘。
这是大概的一个走向,是我们做的一个总体的规划。但是具体的情况会做一些微调。
第四,南昌轨道交通建设远期方案。
远景轨道交通网络在2020年优选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拓展,保证网络的延续性。构建“网格+放射”网络,同时为城市进一步拓展提供条件。远期,城市将沿赣江,并向城市东南部、南昌拓展,城市北部的扬子洲地区、城南沿赣江向南、城东片区的东南部将是未来城市可能拓展的发展空间。远期线网将保证在这些方向的可拓展性,保留一定的弹性线网规划余地。
远期规划计5条线路,线路总长162公里,并留有20—50公里的弹性建设规模。
第五,线路建设方式受用地限制,在现有外环线内建筑密度高,人口、就业岗位密集,因而考虑在该区域轨道线以地下线为主;在外环线以外的新开发区,以高架线为主;而在外围区、主要公路沿线及轨道连接线采用地面线。
第六,我们采取的轨道车辆。轨道网络中的车辆制式可以依照客流量需求和客观条件选择不同类型的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或独轨交通。根据轨道建设标准,一个城市高峰最大公交客运量在2.5万以上的,一般采用地铁制式;1万人——2.5万人次左右的,多为轻轨制式;在1万人以下的,宜采用小运量轨道,或地面公交线路。
根据客流测试,一号线远景年最大断面流量约为3.9万乘次/小时;二号线为3.3万乘次/小时;三号线为2.5万乘次/小时;四号线为2.0万乘次/小时;五号线为2.8万乘次/小时;五条线路除了四号线外均达到了大运量轨道系统的客运要求,考虑到全市城市快速轨道网络的资源共享,专家建议采用统一轨道制式,因此南昌市的轨道线采用地铁制式,并且根据客运规模选择不同的车辆编组形式。
下面一个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南昌有没有能力建设地铁?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说,南昌市建设地铁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我们也是请了很多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和讨论,定下来了。这里我想说几个数字。按国际惯例,每年地铁运营投资的资金占GDP的比重,最低0.6%最高1%。从GDP的增长来看,2005年我们南昌市刚刚超过了1000亿,06年GDP1115亿,2007年是1409亿。按这个比例,每年可投入地铁建设的资金约为10亿,而且这个数字在不断上升。再从政府财政收入方面来考虑,2005年我们南昌市的财政收入126.1亿,比2004年同比增长23.6%,到了2006年我们的财政收入达到150.6亿,比2005年增长19.4%,2007年我们的财政收入190.6亿,增长26.5%。所以从近三年的南昌市的财政收入来看,可以说出现了将近20%的增长。当然考虑到经济的周期性,每年保证10%的增长这个问题不是很大。所以从财政收入来说,我们明年一定会超过200个亿。那么我们拿出财政收入的10%来放在地铁建设也是可以的。从经济增长情况来看,南昌市拥有这个财力来保证地铁建设的需求。谢谢!
⑥ 地铁隧道施工内部混凝土与岩石的开挖不能有震动有哪些好方案
一、明挖法
通常在地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铁区间隧道宜采用明挖法,但对社会环境影响很大。明挖法是指挖开地面,由上向下开挖土石方至设计标高后,自基底由下向上顺作施工,完成隧道主体结构,最后回填基坑或恢复地面的施工方法。
明挖法是各国地下铁道施工的首选方法,在地面交通和环境允许的地方通常采用明挖法施工。浅埋地铁车站和区间隧道经常采用明挖法,明挖法施工属于深基坑工程技术。由于地铁工程一般位于建筑物密集的城区,因此深基坑工程的主要技术难点在于对基坑周围原状土的保护,防止地表沉降,减少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明挖法的优点是施工技术简单、快速、经济,常被用为首选方案。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如阻断交通时间较长,噪声与震动等对环境的影响。
明挖法包括敞口明挖法、基坑设置支护结构的明挖法和盖挖法。
(1)敞口明挖法。在地面建筑物稀少、交通不繁忙、施工场地较大、结构物埋深较浅的地段及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地面的区段采用敞口明挖法。
(2)基坑设置支护结构的明挖法。在施工场地较小、土质自立性差、地下水丰富、建筑物密集、埋深大时采用明挖法时基坑要加设支护结构。
(3)盖挖法。埋深较浅、场地狭窄及地面交通不允许长期占道施工情况下可采用盖挖法施工。即在短期封闭地面交通期间,进行连续墙和钻孔灌注桩作业,开挖和修筑结构顶板,随即回填,恢复地面交通,然后转入地下作业,开挖基坑,修筑楼板和底板,利用隧道两侧的出入口和通风道出土、进料。
依据主体结构施工顺序分为盖挖顺作法、盖挖逆作法、盖挖半逆作法。该法是在既有道路上先完成周边围护挡土结构及设置在挡土结构上代替原地表路面的纵横梁和路面板,在此遮盖下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基坑至设计标高,再依序由下而上施工结构物,最后覆土恢复为盖挖顺作法;反之先行构筑顶板并恢复交通、再由上而下施工结构物为盖挖逆作法。
二、暗挖法
暗挖法是在特定条件下,不挖开地面,全部在地下进行开挖和修筑衬砌结构的隧道施工办法。暗挖法主要包括:钻爆法、盾构法、掘进机法、浅埋暗挖法、顶管法、新奥法等。其中尤以浅埋暗挖法和盾构法应用较为广泛,目前我国的隧道施工当中以盾构法和浅埋暗挖法该两种方法居多。
1.钻爆法
我国地域广大、地质类型多样,重庆、青岛等城市处于坚硬岩石地层中,广州地铁也有部分区段处于坚硬岩石地层中,这种地质条件下修建地铁通常采用钻爆法开挖、喷锚支护(与通常的山岭隧道相当)。
钻爆法施工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钻爆、装运出碴,喷锚支护,灌注衬砌,再辅以通风、排水、供电等措施。在通过不良地质地段时,常采用注浆、钢架、管棚等一系列初期支护手段。根据隧道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和断面尺寸,钻爆法隧道开挖可采用各种不同的开挖方法,例如:上导坑先拱后墙法、下导坑先墙后拱法、正台阶法、反台阶法、全断面开挖法、半断面开挖法、侧壁导坑法、CD法、CRD法等。对于爆破,有光面爆破、预裂爆破等技术。对于隧道初期支护,有锚杆、喷混凝土、挂网、钢拱架、管棚等支护方法。及时的测量和信息反馈常用来监测施工安全并验证岩石支护措施是否合理。
2、盾构法
在地铁线路穿越河道地段,围岩结构松散、饱水、呈流塑或软塑状态,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采用盾构机施工。盾构(shield)是一个既可以支承地层压力又可以在地层中推进的活动钢筒结构。钢筒的前端设置有支撑和开挖土体的装置,钢筒的中段安装有顶进所需的千斤顶;钢筒的尾部可以拼装预制或现浇隧道衬砌环。盾构每推进一环距离,就在盾尾支护下拼装(或现浇)一环衬砌,并向衬砌环外围的空隙中压注水泥砂浆,以防止隧道及地面下沉。盾构推进的反力由衬砌环承担。盾构施工前应先修建一竖井,在竖井内安装盾构,盾构开挖出的土体由竖井通道送出地面。
我国应用盾构法修建隧道始于20世纪50~60年代的上海。最初是用于修建城市地下排水隧道,采用的是比较老式的盾构机(如网格式、压气式、插板式等),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采用土压式、泥水式等现代盾构修筑地铁区间隧道。盾构法具有安全、可靠、快速、环保等优点,目前,该方法已经在我国的地铁建设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各城市地铁采用的盾构机大多是土压平衡盾构机型。
随着盾构法研究的深入、工程应用的增多,盾构法施工技术以及盾构机修造配套技术也得到了发展提高:上海地铁隧道基本全部采用盾构法修建,除区间单圆盾构外,目前正在使用双圆盾构一次施工两条平行的区间隧道,此外还试验采用了方形断面盾构修建地下通道;采用直径11.2m的泥水盾构建成了大连路越江道路隧道,这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直径的盾构机。广州地铁采用具有土压平衡、气压平衡和半土压平衡模式的新型复合式盾构机成功应用于既有软土、又有坚硬岩石以及断裂破碎带的复杂地层的地铁区间隧道修筑,大大拓展了盾构法的应用范围。深圳、南京、北京、天津等城市虽然地质、水文条件各不相同,但采用盾构法修建区间隧道均取得了成功。
盾构法的主要优点:除竖井施工外,施工作业均在地下进行,既不影响地面交通,又可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噪声和振动影响;盾构推进、出土、拼装衬砌等主要工序循环进行,施工易于管理,施工人员也比较少;土方量少;穿越河道时不影响航运;施工不受风雨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在地质条件差、地下水位高的地方建设埋深较大的隧道,盾构法有较高的技术经济优越性。
3、掘进机法
在埋深较浅、但场地狭窄和地面交通环境不允许爆破震动扰动,又不适合盾构法的松软破碎岩层情况下采用。该法主要采用臂式掘进机开挖,受地质条件影响大。
4、新奥法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穿越基岩地段时,围岩具有一定的自稳能力,一般采用新奥法施工,即以喷射混凝土和锚杆作为主要支护手段,同时发挥围岩的自身承载作用,使其和支护结构成为一个完整的隧道支护体系,并可采用信息设计,即根据施工监测的数据随时调整原设计,使设计更趋合理。
新奥法即新奥地利隧道施工方法的简称, 原文是New Austrian Tunnelling Method 简称 NATM,新奥法概念是奥地利学者拉布西维兹(L. V. RABCEW ICZ) 教授于 50 年代提出的,它是以隧道工程经验和岩体力学的理论为基础,将锚杆和喷射混凝土组合在一起作为主要支护手段的一种施工方法,经过一些国家的许多实践和理论研究,于60年代取得专利权并正式命名。之后这个方法在西欧、北欧、美国和日本等许多地下工程中获得极为迅速发展,已成为现代隧道工程新技术标志之一。六十年代NATM 被介绍到我国,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得到迅速发展。至今,可以说在所有重点难点的地下工程中都离不开NATM。新奥法几乎成为在软弱破碎围岩地段修筑隧道的一种基本方法。
在我国常把新奥法称为“锚喷构筑法”。用该方法修建地下隧道时,对地面干扰小,工程投资也相对较小,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施工经验,工程质量也可以得到较好的保证。使用此方法进行施工时,对于岩石地层,可采用分步或全断面一次开挖,锚喷支护和锚喷支护复合衬砌,必要时可做二次衬砌;对于土质地层,一般需对地层进行加固后再开挖支护、衬砌,在有地下水的条件下必须降水后方可施工。新奥法广泛应用于山岭隧道、城市地铁、地下贮库、地下厂房、矿山巷道等地下工程。
在我国利用新奥法原理修建地铁已成为一种主要施工方法,尤其在施工场地受限制、地层条件复杂多变、地下工程结构形式复杂等情况下用新奥法施工尤为重要。
新奥法的支护原则是:围岩不仅是载物体,而且是承载结构;围岩承载圈和支护体组成隧道的统一体,是一个力学体系;隧道的开挖和支护都是为保持改善与提高围岩的自身支撑能力服务。
新奥法是以喷射混凝土、锚杆支护为主要支护手段,因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能够形成柔性薄层,与围岩紧密粘结的可缩性支护结构,允许围岩有一定的协调变形,而不使支护结构承受过大的压力。
施工顺序可以概括为:开挖→一次支护→二次支护。
开挖作业的内容依次包括:钻孔、装药、爆破、通风、出渣等。开挖作业与一次支护作业同时交叉进行。第一次支护作业包括:一次喷射混凝土、打锚杆、联网、立钢拱架、复喷混凝土。一次支护后,在围岩变形趋于稳定时,进行第二次支护和封底,即永久性的支护(或是补喷射混凝土,或是浇注混凝土内拱),起到提高安全度和整个支护承载能力增强的作用,而此支护时机可以由监测结果得到。
5、浅埋暗挖法
针对我国城市地下工程的特点和地质条件, 新奥法经过多年的完善与发展,又开发了“浅埋暗挖法”这一新方法,与明挖法、盾构法相比较,由于它可以避免明挖法对地表的干扰性,而又较盾构法具有对地层较强的适应性和高度灵活性,因此目前广泛应用于城市地铁区间隧道、车站、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工程。
用小导管注浆加固土层,分部开挖,架钢筋格栅拱、喷混凝土法施工初次衬砌,然后做防水层,最后用模注混凝土做二次衬砌。
浅埋暗挖法又称矿山法,起源于1986年北京地铁复兴门折返线工程,是中国人自己创造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隧道修建方法。该法是在借鉴新奥法的某些理论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具体工程条件开发出来的一整套完善的地铁隧道修建理论和操作方法。与新奥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适合于城市地区松散土介质围岩条件下,隧道埋深小于或等于隧道直径,以很小的地表沉降修筑隧道的技术方法。它的突出优势在于不影响城市交通,无污染、无噪声,而且适合于各种尺寸与断面形式的隧道洞室。
顾名思义,浅埋暗挖法是一项边开挖边浇注的施工技术。其原理是: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主要适用于粘性土层、砂层、砂卵层等地质。由于浅埋暗挖法省去了许多报批、拆迁、掘路等程序,现被施工单位普遍采纳。
浅埋暗挖法的核心技术被概括为18字方针: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其主要的技术特点为: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信息化施工方法,建立了一整套变位、应力监测系统;强调小导管超前支护在稳定工作面中的作用;研究、创新了劈裂注浆方法加固地层;发展了复合式衬砌技术,并开创性地设计应用了钢筋网构拱架支护。
由于该工法在有水条件的地层中可广泛运用,加之国内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地的地铁区间隧道修建中得到推广,已成功建成许多各具特点的地铁区间隧道,而且在大跨度车站的修筑中有相当的应用。此外,该方法也广泛应用于地下车库、过街人行道和城市道路隧道等工程的修筑。
浅埋暗挖法是一种在离地表很近的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的方法。在明挖法、盾构法不适应的条件下,浅埋暗挖法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
浅埋暗挖法施工步骤是:先将钢管打入地层,然后注入水泥或化学浆液,使地层加固。开挖面土体稳定是采用浅埋暗挖法的基本条件。地层加固后,进行短进尺开挖。一般每循环在0.5-1.0米左右。随后即作初期支护。第三步,施作防水层。开挖面的稳定性时刻受到水的危胁,严重时可导致塌方。处理好地下水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最后,完成二次支护。一般情况下,可注入混凝土,特殊情况下要进行钢筋设计。
浅埋暗挖法作为建设部命名的国家级工法,不仅在地铁修建中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为国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它在地下停车场、地下街道、地下商业街及市政地下管网的建设中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为现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作出了贡献。
6、顶管法
是直接在松软土层或富水松软地层中敷设中小型管道的一种施工方法。适用于富水松软地层等特殊地层和地表环境中中小型管道工程的施工。主要由顶进设备、工具管、中继环、工程管、吸泥设备等组成。
7、沉管法
沉管法是将隧道管段分段预制,分段两端设临时止水头部,然后浮运至隧道轴线处,沉放在预先挖好的地槽内,完成管段间的水下连接,移去临时止水头部,回填基槽保护沉管,铺设隧道内部设施,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水下通道。
沉管隧道对地基要求较低,特别适用于软土地基、河床或海岸较浅,易于水上疏浚设施进行基槽开外的工程特点。由于其埋深小,包括连接段在内的隧道线路总长较采用暗挖法和盾构法修建的隧道明显缩短。沉管断面形状可圆可方,选择灵活。基槽开挖、管段预制、浮运沉放和内部铺装等各工序可平行作业,彼此干扰相对较少,并且管段预制质量容易控制。基于上述的优点,在大江、大河等宽阔水域下构筑隧道,沉管法称为最经济的水下穿越方案。
按照管身材料,沉管隧道可分为2类:钢壳沉管隧道(有可分为单层钢壳隧道和双层钢壳隧道)和钢筋馄凝土沉管隧道。钢壳沉管隧道在北美采用的较多,而钢筋混凝土沉管隧道则在欧亚采用较多。
沉管隧道施工主要工序:管节预制→基槽开挖→管段浮运和沉放→对接作业→内部装饰。
三、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由于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设备不断完善,在一些特殊地段采用冻结法、化学注浆等方法加固围岩,当隧道穿过建筑物时采用基底托换等方法,为处理好地下水采用降水深层回灌等施工技术,在全国地铁施工中也得到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对于大跨度车站及折返线隧道工程,一般采用分部开挖法施工,分布开挖法包括双侧壁导坑法、中洞法、中隔壁法等,这些方法都取得了良好的施工效果。
⑦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发展的背景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是岩土工程的一部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国大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更是摆在岩石力学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1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是新世纪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正在快速提高,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1997年末的28.9%。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标志着城市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沿用“摊大饼”的粗放发展模式,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主要是:
(1)城市范围无限制地外延扩展,耕地损失严重。据卫星遥感资料判断和测算,1986~1996年间,全国31个特大城市城区实际占地规模扩大50.2%,有的城市占地成倍增长。另据预测,至2010年,我国城市总数将从1996年的640座增加到1 000座,其结果是占用了大量耕地。到下世纪中叶,我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65%左右,这意味着城市人口将比1990年增加7亿多人,按每个城市人口用地100 m2计,将占用耕地1亿多亩。土地问题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与地域规模的限制已成为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城市 发展非走节约土地的集约化发展模式不可。
(2)城市人口密度大,形成了所谓的“城市综合症”。首先表现在城市交通阻塞,行车速度缓慢。例如北京市干道的平均车速比10年前降低50%以上,且正以年递减2 km/h的速度持续下降。上海、北京每公里道路的汽车拥有量相应为506辆与345辆,为发达国家大城市相应拥有量的1倍及至数倍。其次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落后于城市面积的扩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造成城市环境的恶化。当前我国城市环境形势日趋严重,大气污染日趋加剧,全国500多座城市大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不到1%,酸雨面积超过国土面积的40%,重庆等城市尤为严重;城市污水80%未经处理排入江河;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垃圾围城现象普遍;噪声污染普遍超标,建筑空间拥挤,城市绿地减少,生态恶化。
(3)城市总体抗灾抗毁能力偏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除防洪、防空外,目前尚缺少综合防灾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的防灾措施处于空白。为了克服这方面的弊端,解决城市人口、环境、资源三大危机,医治“城市综合症”,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世界发达国家都在把地下空间作为新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城市建设指导方针和发展方向。
城市功能空间能转入和宜转入地下的领域是很广阔的,包括商业、交通、部分市政设施、文化娱乐休闲、部分工业生产、仓储、防灾(避难)和救灾空间等。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立体化开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达到扩大空间容量、提高开发集约度、消除步车混杂、交通顺畅、商业更加繁荣,地面绿地增加,环境优美开敞,购物与休闲,娱乐相互交融的多功能效果,与向城市上空发展的模式相比,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发展模式。
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显示了无比的优越性。我国及国外大城市的地下商业城(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地下铁道、地下人防系统,是众所周知的城市地下工程。有的国家已开始实施和计划采用地下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地下垃圾处理厂、地下超导磁直接储存电能、地下供热供冷系统、地下多功能公用隧道(共同沟)以及具有抗灾功能的地下空间系统。它们是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2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的特点及难点
众所周知,地下岩土工程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领域。可以说自有人类以来就有岩土工程,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岩土工程处处存在,但是城市岩土工程,除了传统的地面房层工程外,地下岩土工程却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而发展的。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实践,无论从设计、施工、设备和工艺,还是理论、技术和经验,都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特别是深埋地下岩石工程,更是达到了较成熟的程度。
但是,城市地下岩土工程却具有与一般岩土工程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多数埋深较浅。地面建筑、交通设施密集,地下管线多,开挖造成的影响大,地质条件复杂,多以土体为主,常有膨胀土、沙层、地下水,尤其是沿海沿江城市,淤土、软土的开挖难度更大。因此,城市地下岩土工程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主要是:
(1)浅埋、超浅埋暗挖施工技术。城市地下工程的埋深,不仅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而且关系到工程使用方便与否,因此,城市地下工程一般埋深较浅。在浅埋、特别是超浅埋的条件下,地下工程需要穿越建筑物和线路、街道,地面保护成为施工技术中的首要问题。
(2)复杂、恶劣环境下的开挖技术。诸如流砂层、膨胀土、高压缩性软土淤土、风化破碎岩石、高浓度瓦斯地层、大涌水、硫化氢、岩溶、高应力、地下管线、地面大车流量、大型载重车多、建筑物密集等等,都是地下岩土工程施工中的难题。
(3)大断面隧道开挖、支护技术。主要是地铁车站及商场、仓库、厅、室,其跨度尺寸达10 m以上。
(4)开挖影响控制技术。随着工程埋深的减小,开挖对地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超浅埋条件下,开挖影响的控制与开挖方式、施工工艺、支护方法等众多因素有关,是地下工程施工中最为复杂的问题。
3 城市地下岩土工程的开挖技术及其适应条件
我国城市地下工程建设起步较晚,随着人防、地铁、地下商场、仓库、影剧院等大量工程的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城市地下空间开挖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和提高。我国城市地下隧道及井孔工程先后采用了明挖法、暗挖法、盖挖法、盾构法、沉管法、冻结法及注浆法等,这些技术有的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1 明挖法
明挖法具有施工简单、快捷、经济、安全的优点,城市地下隧道式工程发展初期都把它作为首选的开挖技术。其缺点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
明挖法的关键工序是:降低地下水位,边坡支护,土方开挖,结构施工及防水工程等。其中边坡支护是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技术。主要有:
(1)放坡开挖技术。适用于地面开阔和地下地质条件较好的情况。基坑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随挖随刷边坡,必要时采用水泥粘土护坡。
(2)型钢支护技术。一般使用单排工字钢或钢板桩,基坑较深时可采用双排桩,由拉杆或连梁连结共同受力,也可采用多层钢横撑支护或单层、多层锚杆与型钢共同形成支护结构。
(3)连续墙支护技术。一般采用钢丝绳和液压抓斗成槽,也可采用多头钻和切削轮式设备成槽。连续墙不仅能承受较大载荷,同时具有隔水效果,适用于软土和松散含水地层。
(4)混凝土灌注桩支护技术。一般有人工挖孔或机械钻孔两种方式。钻孔中灌注普通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成桩。支护可采用双排桩加混凝土连梁,还可用桩加横撑或锚杆形成受力体系。
(5)土钉墙支护技术。在原位土体中用机械钻孔或洛阳铲人工成孔,加入较密间距排列的钢筋或钢管,外注水泥砂浆或注浆,并喷射混凝土,使土体、钢筋、喷射混凝土板面结合成土钉支护体系。
(6)锚杆(索)支护技术。在孔内放入钢筋或钢索后注浆,达到强度后与桩墙进行拉锚,并加预应力锚固后共同受力,适用于高边坡及受载大的场所。
(7)混凝土和钢结构支撑支护方法。依据设计计算在不同开挖位置上灌注混凝土内支撑体系和安装钢结构内支撑体系,与灌注桩或连续墙形成一个框架支护体系,承受侧向土压力,内支撑体系在做结构时要拆除。适用于高层建筑物密集区和软弱淤泥地层。
3.2 暗挖法
适用于城市中不能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方,亦适用于松散层及含水松散层地层。
一般应按照“新奥法”原理设计和施工,采用较强的初期支护,先注浆后开挖的方法。施工原则是:“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一般用30~50 mm钢管超前棚顶导管,然后注入水泥或化学浆,形成“结石体”,以增强围岩自稳能力。每次开挖进尺0.75 m左右,先进行环状开挖,留核心土,预喷5~8 cm混凝土,架拱架和钢筋网,再喷25~30 cm混凝土,形成初期支护,做防水层后再做二次衬砌。
暗挖法有单拱单跨和多拱多跨暗挖施工技术。北京地铁西单车站为多拱多跨。也有三连拱、四连拱、五连拱地铁车站、公路隧道和地下商场。北京天外天地下商场为五连拱结构。还有平直墙暗挖施工技术。国际上传统的暗挖法其顶部都是拱形结构,我国创造出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施工技术,如北京长安街过街道。
在岩石中进行暗挖施工时,一般采用钻爆法。为了保护围岩的自承能力,普遍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为了减少对地面的振动影响,还采用微差爆破及合理设计爆破参数等减振技术。
3.3 盖挖法
指的是边坡支护为连续墙、混凝土灌注桩,其上为盖板所构成的框架结构,并在其保护下开挖及结构施工的方法。它具有快速、经济、安全的优点,是较明挖法对环境影响少,较暗挖法成本低的一种方法。适于市区高层建筑密集区。
盖挖法可分为由浅而深地逐层开挖、逐层做结构的盖挖逆作法以及依次开挖至底后再做结构的正作法两种。前者适用于地质条件复杂、开挖断面大的情况,后者反之。
3.4 盾构法
指的是全断面推动园筒状钢盾构进行开挖的方法。施工方法有人工、半机械及全机械化多种。盾构由液压千斤顶推进。用盾构法能完成直径几十厘米至十多米尺寸的隧道,以及双联、三联和四联盾构的大型工程。它适于稳定和不稳定松散含水地层。
从施工技术上看,盾构法有泥水盾构法、土压平衡法(可控制地面沉降)、开敞式机械化盾构、气压盾构、插刀盾构及混合盾构等多种。在岩石地层中,也可采用隧道掘进机(岩石盾构)。
此外,国内外还开发了称为“地老鼠”的非开挖技术,包括导向钻进、定向钻进、冲击矛、夯管、水平顶管及螺旋钻等。我国首都机场跑道下采用这种方法完成一次顶进
⑧ 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轨道交通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持上述器材和设备的完好。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轨道交通处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处申诉。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交通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 第三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八条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与受害人依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或者未规范服务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