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怎么办理,上海地铁临时用地出让

发布时间:2025-08-01 22:46:34

A. 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政府供应土地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划拨与出让土地是常用的两种,其它还版有租赁、临时用地等方式权。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包括商住用地)均必须采取出让方式供地,而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是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多种形式,都属于土地出让,与划拨有明显区别,是由政府确定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出让土地采取招标、哪些采取拍卖、哪些采取挂牌,但协议出让就有严格的规定。

B. 萧山区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09年政府工作回顾

2009年,在异常困难的经济形势下,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依法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下,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迎难而上,奋力攻坚,克服了种种困难,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
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044.85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可比价),人均生产总值达1.26万美元。财政总收入137.0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9.53亿元,分别增长8.1%和10.1%。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比例为4.2∶ 62.4∶ 33.4,增加值分别增长5.5%、7.9%和15%。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220.45亿元,增长19.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7.69亿元,增长16.8%。
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化率达到66.4%,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60.78平方公里。市政和交通道路总里程2510.6公里,公交普及率100%,自来水覆盖率98.7%,中心城区污水纳管率90.2%。
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削减12%,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3%。全年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93天,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增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390元,分别增长10.5%和10.8%,高于GDP增幅。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余额703.59亿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为33.83平方米和75.09平方米,汽车保有量18.6万辆。
实现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3404.38亿元,增长5.8%;自营出口56.2亿美元,下降16.5%。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两项指标未实现年初人代会提出的目标,但均处于省市领先地位。
一年来,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1.及时有效采取一系列措施,经济企稳回升势头不断巩固。
创设有效载体为企业送温暖。建立重大工业问题协调例会机制,开展向千家企业送温暖专项活动,提升企业家信心指数。扎实开展项目推进月、半年目标竞赛月、企业服务月活动。取消、暂停、降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76项共计1.09亿元。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2.1亿元,发放稳定就业及职工在岗培训补贴1.45亿元。财政扶持企业资金3.6亿元。成立区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律师为企业上门服务。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家素质。
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拓市场。安排1亿元资金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举办和承办中国国际化纤会议、药店博览会、网货交易会、羽博会暨首届萧山国际羽绒节、动漫节等重大节庆会展活动,进一步打响华东会客厅品牌。支持和帮助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销活动。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成立区文创办,推进区文化创意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拓展网上市场,新增第三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1397家。开展扩内需、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举办首届购物节,实施政府消费资助6350万元,发放各类消费券4800万元。落实汽车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实现销售额2.47亿元,补助资金2887.3万元。旅游业率先回暖,举办首届萧山国际旅游节,湘湖景区功能配套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083.1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8亿元。
拓宽多种渠道保障发展要素。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重点关注企业资金链,发挥政府协调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累计使用65亿元,率先发行6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实行区百强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开展金融仓储试点工作,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新增上市企业2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633.22亿元,增长37.8%。强化用地保障,筹措各类用地指标2.78万亩,实施土地开发整理5287亩,新增耕地4237亩,盘活存量土地2031亩,建设标准厂房145万平方米。收储经营性土地7100亩,出让2658亩,成交金额122.5亿元;工业用地挂牌出让6062亩,增长20.7%。土地出让金收缴率达100%。积极开展四类项目规划修改和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创业环境,加快留学人员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鼓励大学生和海外留学人员来萧创业。
2.逆势而上促产业转型,可持续发展水平有效提升。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制定九大产业升级培育规划,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技改扶持力度。出台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吉奥星旺顺利下线,实现整车制造零的突破,青年莲花轿车、东风裕隆和万向新能源汽车项目进展顺利。深化四大科技行动,新增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4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4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18家,授权专利1755件,其中发明专利66件。高新技术产业完成销售产值453.8亿元;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556.71亿元,产值率16.2%。制(修)订国家标准10项、行业标准2项,新增国家级标准化委员会2个、中国驰名商标8件、省级名牌产品13只。14家企业进入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28家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11家企业被列为全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完善工业功能区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化纤纺织产业基地列入省级现代化产业集群试点,河上镇被命名为中国包装名镇。五大农业发展良好,粮食生产保持稳定,农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农业发展大厦开工建设,新建区外基地7万亩,累计225万亩,新增区外农产品销售窗口5家,累计225家。
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99.72亿元,增长15.2%,其中工业投资183.35亿元,服务业投资193.22亿元,分别增长12%和26.2%。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74个。新兴产业投资明显增加,机械汽配行业完成投资28.04亿元,增长31.4%。15个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争取中央补助资金5606万元,42个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申通快递华东分拨中心、三江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银隆世贸中心建成开业,新农都物流中心奠基。旅游1010工程18个项目开工建设,投入资金62.7亿元。完成房地产销售额141.52亿元,增长113.4%,实现建筑业产值697.22亿元,增长20.4%。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创新招商模式,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联络处,发挥驻点招商优势。在台湾等地举办产业环境推介会等大型招商活动,与台湾产业界在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等领域签订了10个框架协议。实际利用外资7.73亿美元,继续位居全省区(县、市)首位,到位市外内资45.61亿元。引进日立等3家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兵器集团等一批央企。国际创业中心被列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外贸扶持资金从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出口降幅收窄。新核准境外投资项目12个,境外总投资5674.88万美元,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营业额2.86亿美元。
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印染、羽绒企业中水回用量达8万吨/日,实施节能技改项目109个,总投资3.65亿元,75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太阳能阳光屋顶计划和LED十城万盏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完成截污工程投资4.1亿元,新建区镇两级干管103公里、泵站19座。市级工业污染源核查抽测和省级飞行监测达标率均达到80%以上。投资2.9亿元完成12家热电企业脱硫,非电锅炉脱硫整治有序推进。生态区建设和创模复检工作扎实开展,新增2个省级生态镇,实现市级以上生态镇街全覆盖。东片大型污水处理厂COD排放标准提高到100mg/L,实现稳定排放。污泥处置水平全省领先。殡葬改革成效显著。
3.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深化。
新城和组团建设有序推进。大江东新城建设实现新突破,发展战略规划和概念性规划编制完成,顺利实现撤镇设街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组建。江东大道一期、红十五线三期、梅林大道北伸建成通车,机场公路、江东大道二期、钱江大道等开工建设。西气东输二干线线位基本确定,杭州湾2000吨级实验性临时码头前期工作有序开展。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新城)实际利用外资3.01亿美元,到位市外内资8.85亿元,实现技工贸总收入593亿元,财政收入30.13亿元,增长38.4%。引进世界500强瑞士ABB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娃哈哈营销中心、中国移动TD产业园基地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江东国家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成功。编制完成江东新城概念性规划。江东二期征迁顺利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共实现投入7.1亿元。临江新城实现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103.8亿元,增长29.9%;工业性投入36亿元,增长25.1%;实际利用外资7361万美元,增长43.1%。引进三一重工、东风商务车等一批重大项目。新城规划编制全面推进,新增道路14.7公里,临江商贸城、安置房三期建成,科技文化中心、安置房四期等项目开工建设。空港新城概念性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易址项目获批,并完成征迁。机场一期噪声区处理、义南横河改线前期征迁工作平稳完成。前进工业园区完成启动区二纵二横道路建设,总投资73亿元的11个工业项目落户,安置房建设完成。钱江世纪城控规获批,征迁任务提前完成,建成安置小区23.42万平方米,奥体博览城开工建设,外环西路、振宁路西伸等3条道路建成通车。湘湖新城概念性规划编制完成,二期征迁与土地收储加快推进,二路六线一堤等基础设施开工建设,二址一村景点建成开放。组团“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路网交通日趋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
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完成《萧山区综合交通规划》、《机场路城市经济带概念性规划》等15项规划。“12881”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时代大道、外环南路三期等10个项目建成通车,通城大道等快速路网征迁启动。浦阳互通、渔浦大桥等一批南部交通基础设施竣工。建成道路50.7公里,完成区本级投资49.5亿元。杭甬客专征迁基本完成,杭长客专、越江隧道、杭黄客专线型得到优化,白鹿塘货场完成前期报批手续。铁路萧山站升格为杭州南站,顺利承接杭州东站过渡任务。地铁1号线完成征迁,2号线征迁工作稳步推进,累计5个站点开工。完成电网投资8.3亿元,新增电力主网变电容量126万千伏安、送电线路110公里。江东水厂建设完成总工程量的40%。实施楼塔溪、进化溪二期、径游江一期单边总长33.46公里溪流整治。完成9座山塘水库除险加固、30座农村桥梁改造。西水东引配套工程进展顺利。水利建设获省“大禹杯”金奖。
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制定实施城市管理三年接轨行动计划,编制完成城市管理、户外广告、亮灯、环卫四个专项规划。数字城管一期工程试运行。实施城区停车新政,整合扩大停车资源,新增停车泊位1538个。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巩固“四小车”整治成果。新组建3个城管执法中队,执法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95%。完成城区8座公厕升级改造。深入开展“最清洁城乡”工作。社区建设不断加强,出台加强转制社区建设和管理扶持政策,城厢街道被评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
城市有机更新步伐加快。城区畅通工程2009年行动计划基本完成。公交线路不断优化,设施日趋完善。高速公路沿线综合整治顺利推进。建成道路两侧生态带73.2公里。新增城市绿地253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3%。姚江河、罗婆桥横河整治基本完成,北塘河整治有序开展。加强城区地下管线经营管理。完成何家弄等4条支小路整治和育才路与金城路等2个交叉口改造。城区“退二进三”、城中村改造扎实推进。拆违控违力度不断加大,共拆除违法建筑51.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新违建12.1万平方米,历年违建39.5万平方米。
新农村建设更加深入。健全完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三年行动计划。“村企共建”实现村村全覆盖,到位资金3526万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1.67万亩。新增股份经济联合社44家、省级无公害基地31家、市级以上星级合作社6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筹资额380万元。落实债务管理责任制,农户集资款化解率达100%。新创农村示范村9个、农村整治村50个。浦阳桃北新村通过全国农村首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验收。“星光老年之家”实现行政村全覆盖,150个村建成村级社区服务中心。38个村完成新农村电气化改造。完成农民素质培训4.12万人次,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1.62万人,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活动全面开展。
4.更加关注民生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加强。
就业和民生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有效开展劳资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净增职工养老保险4.51万人、医疗保险4.19万人、工伤保险4.54万人、失业保险2.16万人、生育保险2.18万人。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度提高到360元,参合人数达80.92万人。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400元和300元,为1.1万户低保户发放低保金5037万元。7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从60元提高到80元,4万余老年人共获补助金4200万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94.7%。对300户农村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出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和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办法。区老年颐乐园列入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新建慈善分会6个,新增企业留本冠名基金8140万元。
教育文体卫生等事业取得新进展。积极开展“教育质量提升年”活动,素质教育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深化。银河小学、汇宇小学投入使用,湘湖小学、城南初中迁建完成选址。启动学前教育创强工程。扩大教育资助范围,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资助券。博物馆新馆、跨湖桥遗址博物馆建成开放,档案新馆完成建设。全国首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培训基地落户萧山。《萧山年鉴》获全国一等奖,《萧山市志》第一卷出版。举办区第八届文化艺术节等文化活动,承办全国技巧啦啦操锦标赛和全国女排联赛等体育赛事。2个镇街创建成为省体育强镇。5个项目列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快推进农村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区一医院门诊综合楼、区二医院改扩建工程基本完成,区三医院一期、区中医院改扩建工程有序开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新创建卫生强镇街6个。出台计生“三免一减”政策,开建区优生两免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率99%,人口自然增长率2.63%。,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第一阶段任务,宗教形势保持稳定。
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坚持区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国庆60周年期间安保信访稳定目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整治、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和“四打两整治”专项斗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刑事发案、命案和“两抢”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分别下降1.37%、15.63%和12.73%。200人以上企业均组建调解委员会,成立全国首个农村“和事佬”协会。深化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援助,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成避灾场所95个。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分别下降6.35%、4.4%、7.75%和18%。工矿企业无较大事故发生。深入开展道路隐患点段治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平稳。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率先在全省实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监管网络镇街全覆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创建3个食品安全示范镇街,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工作深入推进。
十件实事顺利完成。完成城区失管房改善和老小区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年度计划。区第四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开工;3家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投入使用,12家在建;建成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196家,在建84家。完成西门等3家农贸市场改造,区属国有农贸市场改造全部完成,56家镇街级农贸市场改造启动。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萧绍区域(萧山片)印染化工行业污染整治通过省政府验收;南片截污纳管一期工程扎实推进,完成总工程量的70%,建成泵站2座,3座泵站开工建设,埋设管线12公里。净增各类养老保险参保人员6.93万人。完成西入城口、金鸡路北伸等15项地铁2号线替代道路工程建设。人才大厦开工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工程竣工。王有史地块及三组团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11.43万平方米房屋结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781户,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帮扶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就业1175人,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年收入4239元,增长14%。完成通惠路等11条城区道路架空线“上改下”整治。
5.全面加强民主法制,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
依法行政深入开展。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定期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通报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331件、政协提案291件,办结率100%。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8.17万件人次。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视频直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权力阳光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中国加拿大社会统计合作调查。建立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府价格监管。
行政效能建设扎实推进。实施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估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大力推进投资项目代办制,全年受理代办项目407个,投资总额250.6亿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承诺时间上限从原160天压缩到110天以内,新增48个行政审批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进入办事服务中心,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完成招投标各类交易1693项,成交额266.63亿元。开展“公述民评”活动,强化纠风工作,提高廉政水平。加强预算管理,规范机关公务日常开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效推进。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及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进一步加强。援助青川工程基本完成。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老龄委、关工委开展工作,外事、侨务、民族、台湾事务等工作取得新成效。
各位代表,2009年我们面临的形势纷繁复杂,遇到的困难前所未有,为此,我们积极谋划,全力应对。一是必须坚定发展信心促进经济企稳回升不动摇。我们始终坚持率先转危为机的目标,主攻工业、决战工业、稳定工业,采取果断措施,营造发展氛围,推进项目建设,制定实施产业升级培育规划,实现转负为正。我们始终坚持投资、消费和出口拉动不动摇,出台拓市场举措,着力破解要素制约,化解企业困难,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增强,回升向好趋势不断巩固。二是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加快城市化进程不动摇。我们始终围绕“加快城市化、带动新发展”战略,大江东新城取得突破性进展,组团发展步伐加快,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城乡统筹发展进入快车道。我们始终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全力实施“12881”工程,强化城市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三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动摇。我们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出台就业新政,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构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环境质量,生活品质不断提升。我们始终把维护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深入开展“平安萧山”创建,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谐社会的基础不断稳固。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区政协监督支持的结果,是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在各个领域辛勤劳动的全区人民,向全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向驻萧部队、在萧各直属单位,向老干部、外来工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萧山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经营困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仍然较大。经济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结构调整任重道远。城区“退二进三”、城中村改造步伐需要继续加快,城区交通“两难”问题仍比较突出。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财务不够规范等现象值得重视,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深化。环境保护、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不少问题尚待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政府依法行政及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C.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一)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队
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对审核、审批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灰线复验结论单和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负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违法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3、负责对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负责处理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人民来信来访;
5、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除“四个妨碍”以外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6、负责实施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土地核验工作;受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土地核验工作;对各类建设用地进行监督检查;
7、承接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档案信息中心
1、负责全局档案的收缴、利用和集中统一管理;
2、收缴和管理全区区属发照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给予业务指导;
3、收缴和管理全区土地(用地和地籍)档案;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设计所
1、负责编制本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负责编制本区范围内地块建设的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3、参与编制各项专业系统规划的综合平衡;
4、承接指令性以外委托的规划编制设计与咨询业务;
5、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所
1、开展辖区内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负责地籍基础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土地调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3、协助开展建设用地前期征询,负责建设用地(带征地、临时用地等)批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查处工作。
4、负责实施国有土地地租的征收工作;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1、负责本区国家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费用包干以及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补偿协调等管理工作;
2、负责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区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
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上海市普陀区土地测绘所
1、承担本区范围内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任务;
2、具体实施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3、配合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开展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4、具体实施行政界线勘定工作;
5、具体实施土地面积分摊工作;
6、根据上级要求参与开展其他土地调查任务。

D. 土地划拨手续怎么办 有个建设项目,土地是划拨出让的。请问这个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条件:

1、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2、需要变更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用地边界等内容的建设项目;
3、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
4、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规定要求。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项目所在地乡、镇审核盖章
2.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用地的报告原件(说明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计划等),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土地预审书复印件1份
4.规划核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原件1份,总平面批复或总平面会审纪要1份

办事流程:
1、受理: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开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开具《缺件告知单》(即办);

2、分派:科长分派(即办);

3、审核:经办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包括查档、绘制用地规划红线图等,是否现场踏勘、上局业务会研究视事项情况而定;

4、复核:科长1个工作日内复核;

5、签发:分管局领导1个工作日内签发;

6、制证:经办人员在0.5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

7、办结:准予许可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查意见通知单》和用地红线图;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意见通知单》或《不予规划许可通知书》(即办)

E. 江苏省镇江市临时用地补偿和复耕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偿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始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士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 [编辑本段]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F.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H.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怎么办理

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一、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6、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3、5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4项文件和图纸;
7、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I. 哪些项目应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如何申请

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一、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提交资料: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6、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3、5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4项文件和图纸;7、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三、领取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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