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相关规范标准,北京地铁的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5-07-31 05:28:46
⑴ 地铁服务规范读后感怎么写
我个抄人认为:要写好读后感,最首袭要的需要他读懂文章的意义,其次联系自己的生活,思考相关的感受。读后感重在感,要使感想真实、有价值,就一定要感得情真意切,当然要合乎所读文章价值取向。总之,孩子由文章想到的内容,都是读后的感想,多少一点,深刻不深刻的差距。
⑵ 北京地铁具体乘坐流程是怎样的。
进站先安检,然后购票(售票窗口或自动售票机,有些车站是全自动售票站),用磁卡票右手持卡在显示绿色箭头的闸机刷卡位置刷卡,闸口打开迅速通过进站。然后找你要乘车的方向乘车
出站时找显示有绿色箭头的闸机,右手持票将卡插入投票口,闸口打开迅速出站
⑶ 北京地铁客运服务质量评价
地铁运输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路运输、国际航空、航海运输相比,受行业垄断、进驻壁垒高、运输成本低廉、运力相对不足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地铁货运市场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随着中国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地铁货运难以满足现代化物流发展的需要,地铁系统企业必须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化的步伐,通过资源整合,逐步转变为以地铁运输为核心优势、规模经营、系统服务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发展成为我国物流市场的中坚力量。
发展地铁物流的优势与劣势
发展地铁物流的外部优势主要有:一是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物流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政策的出台为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家鼓励已具备一定物流服务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大型企业加速向物流领域转变,尽快形成竞争优势,成为中国物流发展的领先者。二是市场需求旺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传统的经营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将原有的物流活动剥离出来,把物流活动交给专业物流服务提供商,通过服务合同、设施租赁、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获得及时、准确、高效的物流服务成为我国许多制造、流通企业的迫切需求。三是进驻门槛较低。在物流产业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整个市场较为分散,产业集中度不高,规模效益并未形成,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另外,地铁货运是我国内陆运输的主要形式,从传统地铁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变具备较大的优势,因此,地铁货运向现代物流业拓展的进驻门槛较低。
发展地铁物流的内部优势主要有:一是铁道部的高度重视。铁道部高层非常重视发展现代物流,地铁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要积极推进、重点发展运输代理、物流配送等产业。“十一五”期间,我国地铁将重点推进客运专线的投资建设,提高复线和电气化的比例,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地铁运输客货分离、全面提速为发展地铁现代物流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丰富的物流资源。地铁拥有近7万公里营业线路连接各主要水、陆口岸,形成了点多、线长、面广、基本覆盖全国的地铁运输网络;地铁拥有大量的货运站、货场及仓库,尤其是设置于港口和陆路口岸及大城市的货运枢纽站场,已具备实现包装、仓储、装卸、中转、配卸等物流服务的基本能力,具有发展成现代化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的有利条件。另外,还拥有较完备的装卸、搬运和存储系统。三是日渐完善的信息网络。目前,地铁系统已形成了以光纤为载体、覆盖全路60%的有线传输网,覆盖14个地铁局1800个站点的数据网,覆盖14个地铁局及所属分局的卫星通讯网、电视电话会议网和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地铁系统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开发、完善的地铁通讯系统,地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以及运输调度指挥管理系统(DMIS)等信息系统,为地铁从高端切入现代物流提供了绝佳的条件。四是较高的品牌价值优势。长期以来,我国地铁系统吸引了国民经济几乎所有行业中各个层次、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个人,并且与国内外数以万计的厂矿和用户保持长期协作关系,具有最稳定、广泛的客户群和较高的品牌价值,为进一步开展物资配送、流动加工等物流增值服务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尽管具备以上诸多有利条件,地铁企业在体制、机制、认识上对发展现代物流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制约因素:一是存在认识差距。简单地认为地铁运输或仓储的延伸服务就是物流,没有理解现代物流应该是对涉及物流诸多环节的有效整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二是管理体制陈旧。长期以来,地铁系统计划经济色彩浓重。受管理体制制约,地铁系统内部形成了部门间行政壁垒,条块分割,地铁物流企业缺乏协作,网络平台优势难以发挥。三是技术装备标准化程度低。由于行业标准条块分割管理、各自为政的历史背景,地铁技术装备很难与公路、海运、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有效衔接,直接降低了多式联运等现代化物流运作的效率,增加了不必要的物流运作成本。四是服务质量差距。地铁运输的独家经营,使地铁上下习惯了以“铁老大”自居,从事现代物流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特别是操作层面更显突出,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从而导致地铁物流作业效率、反应速度低,服务意识、服务水平较差。
发展地铁物流的模式
我国地铁物流产业的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现状,明确目标定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取得我国地铁物流的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铁”品牌核心优势。有效利用地铁资源,突出专业化地铁运输优势,为客户提供中长距离、快捷、安全、低廉的运输服务是地铁干线运输类企业的首要发展方向。近年来,为适应不同运输市场需求,中铁集装箱、中铁特货、中铁快运三大专业化运输公司已完全进入市场竞争,相继开行了“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行包快运专列、鲜活物资快运列车等高附加值运输服务项目。提高专业运输优势主要包括依托快客运网,加快货运网建设,优化运输组织,加快货物列车提速;简化货运办理手续,实现货物列车客运化;总结行包专列、“五定班列”的开行经验,加大开行范围,提供形式多样的快捷货物列车,提高货运效率;实行一票到底,门到门运输;向用户提供短距离市内配送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建立高效、快捷、诚信的“中铁”品牌价值。
整合地铁物流资源。曾经有观点认为,应该在中国地铁系统内重组设立“中铁物流”机构,将全路物流资源纳入整合范围,建立超大规模的地铁专业化物流产业航母。但是,从目前来看,地铁系统整体改革方案还未出台,物流重组方案应该与地铁总体改革方案互动,通盘考虑才行。而且,物流重组涉及主体过多,牵涉集团利益面广,资源整合难度很大,因此,建立中铁物流产业集团的思路在近期内很难实现。如果在核心企业优势互补、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中国地铁物流企业联盟更具可操作性。在这一企业联盟中,以综合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联合运输、货代、快运、仓储等地铁系统的大型物流企业,共同开展一体化物流业务,有效整合地铁资源,延伸服务范围,从而可以迅速造就一个竞争力强大、生命力活跃的“中铁物流”品牌。
大力开展地铁物流服务。根据国家《中长期地铁网规划》,2005~2020年,国家将投入两万亿元资金进行地铁建设,平均每年投资在10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国地铁营业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复线率和电化率均达到50%。大规模的地铁投资建设,对于地铁物流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推动地铁建设的物流外包运作,使地铁物流企业在物流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获取高额、稳定的利润支撑,从而为提高物流技术水平、增加物流运作经验、吸引专业人才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加强多式联运能力。传统以“站到站”为主的地铁运输服务方式必然要向快捷、便利的“门到门”服务转变,地铁物流企业应主动与公路、海运、空运等行业企业进行合作,加快推进立体化货物运输网的建设,注重与港口、机场的衔接,加快推进联运标准的制定,做到标准统一,接口顺畅,为实现一体化物流和供应链集成等高附加值的物流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⑷ 北京地铁对乘客携带物的具体要求
下面是相关的条文:
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乘客须知》中的相关规定。
1、《乘客须知》第2条规定:
“携带物品面积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需另加购一张同程等额车票;身高达到1.2米的儿童需购票进站”。
2、《乘客须知》第3条规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管制刀具、各种酸类等)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3、《乘客须知》第4条规定:
“严禁携带超长(1.8米以上)、易碎(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等)、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及动物进站乘车”。
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安全自救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
“禁止携带超长(1.8米以上)、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动物以及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危害乘客安全(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物品乘车。……”。
2、第10条规定:
“严禁携带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酸类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染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
⑸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相关规范标准
泛泛的说城市轨道交通的标准,那可是太多了呀!
例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
以下是我从地铁设计单位了解到的,他们及施工单位需要遵守的规范:
这些直接的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
烟囱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10K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土的分类标准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地下铁道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内部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地下铁道照明标准
⑹ 北京地铁北京通的办理方法,及相关的的乘坐方式步骤。
你说的是北京市政一卡通吧,只要你人处北京,去制定网店办理便可,需缴纳保证金20元,不用了可以退还
⑺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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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完全打破了我没培训之前认为这是个很枯燥乏味的过程的那种想法,让原本对服务行业不感兴趣的我,渐渐对服务充满浓厚的兴趣,服务作为一个大众化消费群体,我个认为最主要的是,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完善自我的的行业,而且与生活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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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作中我们失去了细心,那么在布局及陈列当中就不能很好的抓住顾客的购买欲。及顾客的购物动向,巨大磁石点也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失去应有的价值;另外货架的陈列要求我们了解:怎样的陈列才能利用好货架的每一层,从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及效益;然而色彩的对比也能很大程度点亮顾客的眼睛,吸引并留住顾客的脚步。
公司的这一次培训,从培训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公司对培训是非常着重的,老板及培训人员都做了很多准备,让我们在培训内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对员工的负责的态度和良苦用心,让我们融为一体,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端正心态,更加努力!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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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能让人进步,工作能让人自信,相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工作经验当中让我们把超市变得更加美好
⑼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拥有18条线527公里,是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铁系统。北京地铁工作日的日均客运量在1000万人次左右,峰值运量达到1220.8万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铁线路运营总里程达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介绍,北京地铁每公里的建设成本已达到11亿元。公交票制票价改革后,财政还需要对地铁运营补贴50%,对公交运营补贴70%。
近几年来,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成本大幅度提高,从2号线的平均1.5亿元/公里,到5号线的平均5亿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设的8号线、14号线的平均11亿元/公里。
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到2020年,本市的轨道交通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线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线路的优化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测算,至少还需要投入资金4000多亿元 。 2014年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此次还建议,将地铁车站、车卡内,禁止乞讨卖艺和派发广告也写入立法,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针对车卡内饮食、车站或车卡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于在车站、车卡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的规定是否入法,还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经过两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2015年5月1日起,导盲犬可以进入地铁,在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止饮食未入法,未来有望以《乘客守则》的形式进行规定。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到了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规定了将对在地铁里发小广告以及乞讨进行处罚。2015年5月1日起,针对逃票等违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组建专门的交通执法队进地铁巡查,并进行处罚。
使用废票、假票,或不接受检票,翻越闸门、围栏,违规进出车站付费区,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失效车票。
使用涂改、伪造或冒用免票证件的,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证件。
⑽ 北京地铁打折规则
每月累积100元起,8折优惠,150元是5折优惠。每月清零。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