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的轻轨建设会通到临朐吗什么时候能建成,临朐轨道交通

发布时间:2025-07-25 11:48:22

Ⅰ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待遇怎么样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正式成立于1989年1月,省政府当时赋予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2004年,作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由省国资委监管。2008年4月,按照省政府实施大交通战略的部署,重组加入山东高速集团,并改制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保留山东省地方铁路局的名称。目前,省地方铁路局直接经营管理青(州)大(家洼)铁路、宅(科)羊(口)铁路、坪(上)岚(山)铁路、大(家洼)莱(州)龙(口)铁路等四条地方铁路,营业里程320公里,在建寿(光)(邹)平铁路110公里。省局下辖益羊铁路管理处、岚山管理处和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3个运输单位,控股管理山东寿平铁路有限公司,同时,下辖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山东瑞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鲁铁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三兴铁路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羊铁路实业总公司等5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局机关设办公室、企管法务处、运输营销处、安全设备处、基建管理处、财务审计处、人力资源处、政治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工会工作部9个职能部门。全局党、纪、工、团各级组织健全完善,局党委下设5个局管单位党委并管理山东省地方铁路公安局党委。 经营范围:铁路客货运输;轨道交通设施的投资和运营管理;货物装卸、铁路运输设施的修理;铁路运输设备及配件销售、维护管理;专用铁道及铁路专用线代营服务;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铁路货运代理。 业绩介绍: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成立20余年来,年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由最初的31万吨、0.16亿吨公里达到了2011年的4282.5万吨、35.8 亿吨公里。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货运量达到年均25%的增长速度,资产规模翻番,所属三个运输单位均跨入全国地方铁路货运量前10位,我局成为全国唯一拥有3条地方铁路货物运量均超千万吨的地方铁路企业。企业相继荣获“省管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首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全国地方铁路先进单位”、“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Ⅱ 近半年临朐具工伤人员名单去年12月15月在公司上班时伤着肋骨,住院半月左右,问可否是工伤,月费几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肋骨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Ⅲ 关于潍坊的轻轨建设,会通到临朐吗什么时候能建成。

潍坊没有到临朐的火车好像 有到青州的

Ⅳ 山东临朐县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发生工伤以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去当地的社保部门去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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