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站秩序规则,轨道交通条例
发布时间:2025-09-12 16:28:03
⑴ 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就经历过地铁站休息室盘查,我是19年1月20号在上海市浦东区16号线新场地铁站被莫名其妙的盘查,这是人生当中第一次经历盘查,太吓人了,当时真的吓得怀疑人生,从晚上九点50接受盘查直到凌晨2点半多,因为我自己的地铁票丢失,我找了好久没找到地铁票,无法出站,后我就直接去服务台询问,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补票,我说可以,我现在就补票,工作人员说必须是现金,我身上没有零钱,同时我询问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地铁站工作人员说这个没有办法,我情急之下就想去站台休息室里面坐一会再想想办法找现金补票出站,我就坐在休息室正常休息,正在这时地铁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休息室询问我需要帮助吗,我顺口说了一句我不需要帮助非常感谢你,我说我想休息一会,这个时候地铁工作人员一直站在我旁边然后过了几分钟就出现被盘查的事情,当时盘查真的是吓坏了,回到家里凌晨三点多,一晚上没睡着觉,我最后是凌晨2点半多结束盘查,我询问警察叔叔是否可以补票,警察叔叔说可以补票,同时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也过来了我就补了5元车票,虽然事情结束了,但是对我影响很大,我现在都不敢在去16号线新场地铁站里面去了,总感觉缺了一点什么,觉得我就是一个受害者,我就是一名普通乘客,我觉得警察叔叔都是保护人民的好人,没必要对我一个手拿手机的一名普通乘客这样子来盘查,不知道其他网友有没有遇到过这么奇葩的事没有,
⑵ 上海地铁站秩序规则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2]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
参考资料
1. 上海交管部门发布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山西公安交警网.2014-
⑶ 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什么惩罚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
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五、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并让座。
六、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带领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九、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二、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三、乘客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
十四、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⑷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属于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抄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袭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九)乞讨、躺卧;(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⑸ 轨道交通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轨道交通条例由国务院总理签字发布后就会施行。
⑹ 《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关于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⑺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二零一二年通过,条例设定的意义在于规范武汉市的轨道交通管理,从而保障轨道运行安全,由此实现轨道事业管理的持续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轨道交通的定义,主要交通管理负责部门,轨道管理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轨道管理与政府和社会关系,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轨道运营管理,轨道安全管理等内容,共计七十一条条例。
从运营管理方面而言,新条例对乘客乘车的审查更为严格,禁止乘客使用无效、伪造或是变造的证件进行乘车。在列车和车站内禁止使用平衡车和自行车,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乘车过程中禁止外放电子设备声音。除此之外禁止乘客在列车和车站内进食,发现行为时可首先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会面临罚款,由此严管交通运营的正常秩序。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与广大市民紧密相关的内容就是对行为的规范,列车和车站都是属于公共场所,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则,文明乘车。
⑻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可否携带导盲犬的800字作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在广泛调查民意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但停驶的时间由上次的6时至21时调整为7时至20时,停驶的范围调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但不含五环路。停驶的车牌尾号也由上次一个月轮换一次改为每13周轮换一次。此次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车仍然继续封存30%,并再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每周少开一天车”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的监测显示,全市高峰路网速度比“无限行”期间提高14.7%。全天市区主干道流量下降4.1%,环路流量下降2.8%,车速提高3.4%,工作日五环内“122”拥堵接报警下降27.6%。交通拥堵指数从7.54“中度”,下降到5.15(4.89-5.26)“轻度”。工作日拥堵持续时间从7小时45分减少为2小时30分,特别是“严重拥堵”时间由1小时45分钟减为0,全市空气质量整体呈好转趋势。
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针对停驶时间、范围和轮换期限等问题,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最广大市民的原则,对目前实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停驶时间、停驶区域和尾号轮换期限上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在带头封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对社会车辆(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车辆车牌尾号将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首次高峰时段停驶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为配合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北京市交通部门本着方便出行,尽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要的原则,加快构建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继续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建设快速通勤系统,不断优化出行结构和提高整体承载能力,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提供便利。
在轨道交通方面,在2009年3月份实现地铁1号线、2号线最小发车间隔缩短15秒的基础上,轨道交通将不断挖潜既有线路的运输能力,深入开展5号线和10号线一期缩短发车间隔、提高运输能力的研究;地铁4号线在全线铺轨完成90%的基础上,已于3月底开始进行局部冷滑测试,为2009年高水平开通试运营做准备,4号线的开通将有效缓解中关村、西单等地区交通状况,使贯穿南北的轨道交通大动脉达到2条,运营里程增加到230公里,形成轨道交通网络化规模运营效应;同时,充分利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统一运营、调度、管理的优势,保证网络化运营管理安全、高效、均衡、有序运作,运用智能交通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出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市民出行。
在优化调整公交线网方面,交通部门不断完善快速公交1、2、3号线的相关设施,继续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减少重复线路,提高运输效率。增设安立路快速公交3号线支线至天通北苑,减少重复线路和减少重叠设站;到2009年底,新开、调整市域公交线路50条,延长线路运营时间50条,并优化、调整郊区道路客运线路30条;新增20公里公交专用道,使公交专用道达到278.5公里;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改善公交服务品质,增强吸引能力,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通勤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同时,北京市还将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补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广大市民特别是拥有机动车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打通断头路,完善过街设施,优化平交路口,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努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⑼ 重庆轨道交通的相关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重庆轨道交通的依据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渝交委法〔2012〕6号)。执法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首次颁布施行,2012年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予以修订,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自2012年3月16日颁布施行。
2016年1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重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⑽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属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21日上版海市十一届人权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
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