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哪位大哥能列举出来啊,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5-07-27 00:26:28
❶ 地铁安检带化妆品可以过吗
可以带化妆品,但是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等不允许带。
(1)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❷ 城际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哪位大哥能列举出来啊
一、综合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二、基础类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GB5655-85)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GJJ/T119-2008)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T18574-200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GB5845.5-86)
地铁限畀标准(CJJ96-2003)
三、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4-2008)
四、勘察规划标准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Y220-95)
五、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2003年版)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446-2008)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
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CJ/T170-2009)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CB/T50438-2007)
六、产品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l4227-2006)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4892-2006)
轻轨交通车辆能用技术条件(CJ/T5021-1995)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I 287-2008)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检测车通用技术条件 (CB/T20908-200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14894-2005)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10411-200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2007)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2758-2004)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r236-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CB/T20907-2007)
城市轨道交通浮置板橡胶隔振器(CJ/T285-2008)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橡胶减振器(CJ/T286-2008)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地铁(CJ/3046,4-1995)
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地铁 (CJ/T5-1999)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GB/T22486-2008)
❸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法律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法规,不是法律。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内法定文件的总称容。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❹ 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就经历过地铁站休息室盘查,我是19年1月20号在上海市浦东区16号线新场地铁站被莫名其妙的盘查,这是人生当中第一次经历盘查,太吓人了,当时真的吓得怀疑人生,从晚上九点50接受盘查直到凌晨2点半多,因为我自己的地铁票丢失,我找了好久没找到地铁票,无法出站,后我就直接去服务台询问,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补票,我说可以,我现在就补票,工作人员说必须是现金,我身上没有零钱,同时我询问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地铁站工作人员说这个没有办法,我情急之下就想去站台休息室里面坐一会再想想办法找现金补票出站,我就坐在休息室正常休息,正在这时地铁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休息室询问我需要帮助吗,我顺口说了一句我不需要帮助非常感谢你,我说我想休息一会,这个时候地铁工作人员一直站在我旁边然后过了几分钟就出现被盘查的事情,当时盘查真的是吓坏了,回到家里凌晨三点多,一晚上没睡着觉,我最后是凌晨2点半多结束盘查,我询问警察叔叔是否可以补票,警察叔叔说可以补票,同时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也过来了我就补了5元车票,虽然事情结束了,但是对我影响很大,我现在都不敢在去16号线新场地铁站里面去了,总感觉缺了一点什么,觉得我就是一个受害者,我就是一名普通乘客,我觉得警察叔叔都是保护人民的好人,没必要对我一个手拿手机的一名普通乘客这样子来盘查,不知道其他网友有没有遇到过这么奇葩的事没有,
❺ 上班途中自己骑车被对方撞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就算工伤。
❻ 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❼ 工伤等级不够十级 该怎么赔偿
工伤鉴定不够十级,就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分析如下: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❽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属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21日上版海市十一届人权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
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