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哪位大哥能列举出来啊,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
发布时间:2025-07-26 10:20:50
㈠ 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的2018期中考试试卷答案
一、回归课本为主, 找准备考方向
学生根据自己的丢分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备考方向。 基础差的学生,最好层层追溯到自己学不好的根源。 无论哪个学科, 基本上都是按照教材层层关联的, 希望基础不好的同学以课本为主,配套练习课本后的练习题,以中等题、简单题为辅、 逐渐吃透课本,也渐渐提高信心。只要把基础抓好, 那么考试时除了一些较难的题目, 基本上都可以凭借能力拿下,分数的高低仅剩下发挥的问题。
二、循序渐进,切忌急躁
在复习的时候, 由于是以自己为主导, 有时候复习的版块和教学进度不同,当考试时会发现没有复习到的部分丢分严重。导致成绩不高。 但是已经复习过的版块,却大多能够拿下。这就是进步,不要因为用一时的分数高低做为衡量标准,复习要循序渐进,不要急躁。复习就像修一 条坑坑洼洼的路, 每个坎坷都是障碍,我们只有认真的从起点开始,按照顺序慢慢推平。哪怕前面依旧沟整,但是当你回头的时候,展现在你眼前的是一条康庄大道。基本上, 如果纯做题的话, 1 -2个月时间就能把各科的试题从第一章节到最后一个章节摸得差不多。
三、合理利用作业试题、 试卷
简单题、中等题一方面可以印证、检验自己的基础知识体系, 又一方面可以提升我们复习的信心。在选择作业上,简单题、中等题尤其是概念理解应用题一 定要自己动手做,还要进行总结。 难题可以参考答案, 但要认真思考其中的步骤推导思想和转化思想,这些都是高考所考察的。语文要充分利用试卷,其中的成语、病句要注重收集,文言文虚实词记得要摘录。英语单词注意把正确选项带人念熟。 同时思考阅读、完型题是如何找到有效的原文信息,他们有何特点和提示点? 要这么去利用每一次作业和试卷,那么成绩将会短期内提高。
四、建立信心, 不计一时得失
有些学生自认为自己是差生, 无可救药了。但是事实上往往不是这样。有些学生认为自己天生比别人笨, 不如别人聪明。也许在某一方面上确实是有自身的缺陷,但是却忽略了自己的优势所在。为了自己心中那份或许并不是十分确定的梦想,一定要打起精神。前面也说过,考试不要记一时得失,而是要不断的总结归纳。中等生,只要你不放弃,找到自己的缺陷,严格给自己定下复习要求并认真执行,获取600分,只需要2-3个月,就能达到。
㈡ 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2)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扩展阅读: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而言,务实意味着不搞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是以交通法规为执法依据,以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为整改方向,使交通行政执法更实诚、更实在、更有实效,让群众感受到交通行政执法是为民、利民、惠民之举。
首先,执法行为要实诚。队员们正视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妥善处理执法中与少数民族管理相对人的矛盾,提高执法效率。对待驾乘人员要尊敬,不以执法者自居,不颐指气使、拿架子、拿脸色、拿派头,而是以平等身份待驾乘人员。
㈢ 考二级建造师的条件
理由五:为跳槽
新版资质标准实施,建造师需求增加。想跳槽提升自己,考取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会更顺利的在建筑行业内找到理想的工作,实现自己更高的人生目标和价值!
理由六:为竞争
人生充满竞争,弱肉强食,没证书你拿什么跟别人比?不甘心?考个证书,帮你在竞争较量中赢得更多机会。
理由七:为升职
一、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职业资格考试,是上岗从业必备证书,建造师是不仅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复合型人员。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拿到一、二级建造师,升职之路能够迅速迈向新一个台阶新境界。
理由八:为获取知识
新版资质标准实施,建造师需求增加,很多时候工作中也会用到管理和实务的知识,多学习知识能带给你很多意外的惊喜。
㈣ 作为一名轨道交通员工,如何学习 好规章
1、把工作的做法融入到规章制度中,让员工在平时工作中遇到困难会主动查看规章制度,并进行学习。
2、通过培训,让员工学习规章制度。
㈤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属于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抄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袭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九)乞讨、躺卧;(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㈥ 城际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哪位大哥能列举出来啊
一、综合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二、基础类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GB5655-85)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GJJ/T119-2008)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T18574-200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GB5845.5-86)
地铁限畀标准(CJJ96-2003)
三、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4-2008)
四、勘察规划标准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Y220-95)
五、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2003年版)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446-2008)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
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CJ/T170-2009)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CB/T50438-2007)
六、产品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l4227-2006)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4892-2006)
轻轨交通车辆能用技术条件(CJ/T5021-1995)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I 287-2008)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检测车通用技术条件 (CB/T20908-200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14894-2005)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10411-200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2007)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2758-2004)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r236-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CB/T20907-2007)
城市轨道交通浮置板橡胶隔振器(CJ/T285-2008)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橡胶减振器(CJ/T286-2008)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地铁(CJ/3046,4-1995)
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地铁 (CJ/T5-1999)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GB/T22486-2008)
㈦ 求试卷和答案,课程名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交通运输政策与法规》、《运营管理自动化》
不用谢
㈧ 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能算工伤吗
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您父亲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
(8)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扩展阅读: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网络_工伤保险条例
㈨ 工伤保险包括哪些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㈩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汇编》是依据哪个法律法规
《城市轨复道交通法安全管制理法规文件汇编(2011版)》汇集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沈阳等城市安全施工、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法规和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