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安装有没有首件验收,轨道交通设备安装规范
发布时间:2025-07-23 14:32:53
『壹』 消防施工资质与安装资质有什么区别
不同的资格: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资格。 前者是消防工程,后者是设备安装。
承包范围:消防施工资质可以承接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资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标准不同:消防施工资质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等,安装资质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从事消防工程建设的企业需要申请消防设施工程承包资格,企业的资产和人员必须符合资格申请条件。
三级消防资格的初步申请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的消防设施的建设。
(1)轨道交通设备安装规范扩展阅读:
资质标准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
『贰』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有相关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比例采取超额累退内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容提取,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2)轨道交通设备安装规范扩展阅读: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叁』 铁道供电专业是从事什么工作了
电气化铁道供电专业是培养电气化铁道供电设备施工、运行、维修、安装和电力调度的回中等专业技术人答才。
本专业主要学习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高电压技术、牵引变电所、继电保护、接触网、安全用电、电力铁道供电系统等。毕业以后面向中铁电气化局、中铁建筑总公司电气化局、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变电所等单位从事供电系统的施工、安装、运行、维修和调试工作。
『肆』 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安装有没有首件验收
设备多了:运输设备——车辆;环控设备——空调、风机等;自动售检票设备、通信设备、信号设备、轨道设备、控制设备、消防设备、供电牵引设备等。
『伍』 轨道交通中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在哪些设备用房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房可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在供配电室、消防用房、风机水泵房、控制机房和列车库房等!
『陆』 上海轨道交通安装疏散指示灯参照的规范是哪条 设备用房内需要安装的房间有哪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规定: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1x。
8.2.2 消防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
2 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
3 疏散出人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3 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5 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中也规定:
8.3 电气、照明
8.3.1 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有关规定。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
2 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3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
4 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
8.3.3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8.3.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8.3.6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3.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