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轨道交通行政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5-07-27 06:23:58
❶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需要哪些注册类人员,注册流程如何
办理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人员要求以及配备如下:
注册一级建筑师1名 24万/2年/1名
注册一级结构师5名 32万/3年/1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2名 32万/3年/1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5名 35万/3年/1名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3名 32万/3年/1名
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动力)2名 30万/3年/1名
注册造价工程师3名 3万/1年/1名
自控中级职称以上2名 0.7万/1年/1名
给排水中级职称以上3名 0.8万/1年/1名
动力中级职称以上3名 0.8万/1年/1名
机械中级职称以上2名 0.8万/1年/1名
通信信号中级职称以上2名 0.8万/1年/1名
站场中级职称以上2名 0.8万/1年/1名
道路中级职称以上6名 0.7万/1年/1名
线路中级职称以上3名 0.7万/1年/1名
桥梁中级职称以上6名 0.7万/1年/1名
风景园林中级职称以上1名 0.7万/1年/1名
环保中级职称以上3名 0.7万/1年/1名
人员合计54名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工商注册
第二步 购软件(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第三步 配备人员并注册人员
第四步 准备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上报材料)
第五步 递交材料
❷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如下: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2)轨道交通行政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项目建设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2、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5、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
6、项目地形图。
7、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❸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流程是什么
项目建设说需要的报建和审批过程
一、由该工程项目部的建造单位,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到指定的报建单位领取报建登记表,有些地点的报建单位是当地的建设行政总监部门,有些则是指定授权的机构。
二、根据记录的格式以及该工程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注意必须要确保计划的准确性。
三、将填好的报建登记表提交给建设单位主管审核,并在相应的地方签字盖章。
四、向报建部门提交签好文字的登记表、立项审批通过的文件、项目规划许可证、允许用该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允许投资的许可证文件以及资金证明文件。
五、报建部门会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签署建设提案,并将登记表发表还给建设单位,报建的过程就算走完了,建设单位可以开始进入施工图的审核环节。
相对来说,报建的过程不算复杂,但是需要报建的计划还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该工程项目部名称(立项审批通过文件中可查)、建设地点(指工程所在地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当年投资额(指建设单位的资金文件)、工程规模(指工程概况)、工程项目部的开启、竣工时间、发包情况(填写承包单位名称)以及工程筹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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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依据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容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2、城市轨道交通 主要内容(1)特定城市社会与经济环境下轨道交通系统的功 能定位。.根据我国现行的投资建设程序 投资前期工作主 ,根据我国现行的投资建设。
❺ 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轨道交通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持上述器材和设备的完好。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轨道交通处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处申诉。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交通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 第三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八条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与受害人依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或者未规范服务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❻ 如何进行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管理(控制)
全面质量管理是指企业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同心协力,综合运用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经济地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用户满意的产品的管理活动,简称TQC。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①管理的对象是全面的,即不仅要管理好产品质量,而且要管理好产品质量赖以形成的工作质量;②管理的范围是全面的,即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③参加质量管理的人员是全面的,即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全体职工都参与质量管理;④管理质量的方法是全面的,即它在质量分析和控制上都必须以数据为依据,以统计质量控制方法为基础,全面综合运用各种质量管理方法,实行组织管理、专业技术、数理统计等方面的结合,充分发挥它们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具有运能大、速度快、安全准时以及能缓解地面交通拥挤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优点。如何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呢?我们认为应该可以从一般工业企业和其他交通运输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借鉴。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产品与一般工业企业的区别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一般交通运输业的范畴。交通运输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生产部门,其特殊性可概括为:①交通运输业不生产有形的商品,也不增加社会产品的总量,而只是改变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存在状态。具体体现为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即“位移”;②列车和乘客是同时运动的,即“位移”的消费和生产过程是同时进行的。这不象其他工业企业两者是在不同领域内进行的;③地铁或轻轨运营企业只能根据乘客的不同出行目的,科学地组织客流。这也不象其他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选择和生产产品;④地铁或轻轨运营企业在向乘客提供“位移”这种产品的同时,还进行其他一系列商业服务活动,具体为售票前、中、后的服务等,即“出行服务”,这也可以理解为工作质量的一部分。 所以,我们可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产品定义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运营企业生产过程的结果,即“位移”;另一方面是乘客出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服务,即“出行服务”。前者反映了运营企业的生产性,后者反映了运营企业的服务性。两者的组合构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产品。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产品质,特性及评价指标 2. 1 位移的质黄特性,主要应包括安全、迅速、准确、舒适、便利、经济六个方面。 2.1.1安全是首要质量特性。无论何种运输工具,没有安全的保障,乘客是不会选择其出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方式也不例外。因此,安全是运营企业的重中之重。 2. 1. 2迅速是指乘客的送达速度要快,现代化城市要求人们工作和生活快节奏、高效率,必然要求出行的快速化,只有这样,乘客才能缩短出行在途时间,以更多的时间、精力投人到其自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 2. 1. 3准确是要求运营企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准确无误,时间上的准确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保持正常的发车频率和时间间隔。空间上的准确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到站标志明确,不发生误乘的情况。 2. 1. 4舒适是现代化城市人口在日常交通出行中比较重视的基本质量特性。包括车站、车内环境卫生条件、空气质量、视听觉及运行过程中的生理、心理感受等等。 2. 1. 5便利是指乘客在出行中简便易行,进出站、购检票方便自如。更广泛的涵义还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网络四通八达,使乘客能够就近换车。同时,为人们转换其他交通工具提供一系列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立体换乘枢纽等等。 2. 1. 6经济是指票价能为城市大众普遍接受,使其乘坐轨道交通的开支占其总收人的比例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样,就为乘客选择轨道交通出行方式创造条件。 2. 1. 7位移质量特性评价。对位移的质量特性,可设定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由政府来调控作出权威判断。运营企业亦可利用统计调查表收集有用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分析。例如安全可采用事故次数、人次事故;迅速可采用出行时间;准确可采用人次误乘率;舒适可采用拥挤度、清洁度;便利可采用进出站时间、售检票时间;经济可采用与其他交通工具的比价,与其总收人的百分比等等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得出一整套指标评价结果,作为总体了解位移的质量特性。 2. 2出行服务是与位移相辅相成的,其质童特性同样可概括为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和文明性六个方面。 2. 2. 1功能性是指某项服务的作用和发挥的效能。 2. 2. 2经济性是指乘客为得到所需的服务而付出的费用。 2. 2. 3安全性是指保证服务过程中乘客不受到危害、损失的情况。 2.2.4时间性是指在时间上能够满足乘客的要求,具体包括及时、准时和省时等方面。 2. 2. 5舒适性是指在满足了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间性等质量特性的前提下,服务过程的舒适程度。 2. 2. 6文明性是指乘客在服务过程中满足精神需求的程度,是服务质量的一个显著质量特性。它是使乘客满意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主要指服务要礼貌周到、真诚热情等等。 2. 2. 7出行服务质量特性评价。对于出行服务的质量特性,也可设定一系列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由政府来调控作出权威性评价。运营企业自己亦可利用统计调查表了解具体情况。首先,设计出服务质量的统计调查表,表中可列出相应的服务质量指标与标准。然后,随机地发给乘客进行填写。经过抽样调查,将收回的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以计算出乘客满意程度。例如:乘客满意度二(满意和较满意人数/总人数)x 100% 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全过程质量管理探讨 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对产品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部过程调查与研究、分析与处理、完善与改进,以控制每个环节,每项活动中影响过程质量的一切技术、人员和管理方面的因素,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本身的特点,其产品,即“位移和出行服务”的质量产生、形成与实现的全过程与一般工业企业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 3. 1乘客出行市场调查和客流量预浏 在此阶段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调查、预侧客流量大小,满足现有乘客的需求;另一是要调查、预测乘客未来出行的质量需求,为下一阶段的路网、车站及换乘枢纽的规划与设计做好准备,打下基础。 3. 2路网规划与系统设计 在市场调查阶段有了对客流量大小和未来出行的质量要求的准确分析与预测,还必须对整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与设计,特别是路网的结构、车站和换乘枢纽的分布,才能为出行服务的质量保证打好基础。同时,还必须完善质量责任制,采取科学的组织管理方法,保证满足乘客对位移和出行服务的质量要求。 3. 3运营技术准备 建立和健全列车运行图及站、场技术作业程序等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做好运营前技术准备工作。 3. 4运前服务工作 运营信息的及时发布,广告宣传,业务咨询等等。运前服务工作对位移和出行服务质量的形成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3. 5运管过程 运营过程,即乘客位移与消费过程是融合在一起同步进行的。 其流程为购票→检票→进站→候车→上车→运行消费→下车→出站。 为保证位移和出行服务的质量,必须重视上述每个环节、每项作业、每次活动的过程质量的研究与分析,特别是人员、设备和作业过程、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控制和检查。 3. 6运后服务 它是一种延伸性的服务,一方面可以为出行中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信息反馈,事故处理,确保乘客满意;另一方面也为运营企业了解乘客的出行需求,运营企业的质t管理工作的成效开设一个信息窗口。 3. 7运曹辅助过程 它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蓦本过程服务的各项辅助过程,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对位移和出行服务的质t产生相应的形响。例如:列车、线路、站场及控制系统的维修与保养,通讯设备的维修与保养,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及其他后勤保体工作等等。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不仅要保证位移和出行服务这一产品质量,更要保证产品质量形成的以上七项过程的工作质量,使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构成螺旋式上升过程,最终使乘客满意。 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质量保证体系是指运用系统的原理和方法,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规定它们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并建立统一协调这些活动的组织机构,使企业内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有机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依据自己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法律化的管理是该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前提。即要求每个部门、岗位、员工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职能和作业程序开展自己的工作。另外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改进、调整与完善,以确保该体系适应环境的变化,成为完全有效运行的体系。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具有一般的市场经营特点,存在同城市中其他公共交通企业和私人交通出行方式之间的竞争。在一般情况下,乘客只是直观地对位移和出行服务提出自己的质量要求,根据他们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选择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方式。另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市场经营是非完全的市场经营,被认为是一种市场经营和政府间协议经营之间的混合经营。政府有必要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将其作为公平的第三方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或认证。运营企业自己也应对该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促进运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所以,质t保证体系是全面质量管理深人发展的必然产物。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的骨干,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是既竟争又协作的关系。为大量吸引客流,起到客流组织的主导作用,向乘客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经济的位移和出行服务,需要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和与其他方式协作的能力。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❼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 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 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3)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5.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
(1)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人是环境的主角,让建筑与人对话,引人公园、广场成为市民交流联系的空间,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阳光、绿地、清新的空气、现代化的公共设施、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这种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环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城市面向21世纪的规划和建设的目标。
(2)是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城市设施不仅要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为老、弱、病、残、幼着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娱乐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体现社会高度文明。 国目前和将来都是老人和残疾人较多的国家,在城市中推广无障碍设计,其意义尤为重要。
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一个学科,类别是大学专业、中专专业,修业年限是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五年连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内容运输计划与运输能力、列车运行组织与调车工作、客流预测与分析、车站工作组织、运价与票务管理、轨道系统运营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需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城市轨道专业技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工作等。
(8)轨道交通行政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❾ 建设项目项目开工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
2
除以下三类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实行自审备案制:结构安全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单独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成后用于销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业、办公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
3
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4
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5
不适用自审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对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层底板顶面为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